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264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力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輝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原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偉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美金壹拾柒萬柒仟陸佰肆拾柒點肆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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