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32649號
TPDV,101,司促,32649,2013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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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264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力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輝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原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偉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美金壹拾柒萬柒仟陸佰肆拾柒點肆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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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原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力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