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32256號
TPDV,101,司促,32256,2013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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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225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雄耶魯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許添發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 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伍仟叁佰捌拾柒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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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