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207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
法定代理人 邱大展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正雄
王李梅雀
李宗修
李建德
李姿穎
李美靜
一、債務人李正雄、王李梅雀、李美靜應分別向債權人清償新臺
幣肆仟零捌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李宗修、李建德、李姿穎應分別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
壹仟叁佰陸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