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32076號
TPDV,101,司促,32076,201301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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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207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
法定代理人 邱大展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正雄
      王李梅雀
      李宗修
      李建德
      李姿穎
      李美靜
一、債務人李正雄王李梅雀李美靜應分別向債權人清償新臺
  幣肆仟零捌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李宗修李建德李姿穎應分別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
  壹仟叁佰陸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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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