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199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香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振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肆仟捌佰壹拾陸元,
及自民國八十四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1年度司促字第31992號)
( 一) 債務人王振耘於民國82年03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500,
00 0元,約定分3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
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
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遲延利息。詎債務人未
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1 年12月18
日止累計800,849 元正未給付,( 其中174,816 元為本
金,626,033 元為利息,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
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利
息。
( 二)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
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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