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179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杜佳興(原名杜昶興)
吳明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伍萬玖仟壹佰捌拾陸
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九.九七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