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31764號
TPDV,101,司促,31764,2013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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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176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菁英地政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徐懿慧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璇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捌仟柒佰貳拾元,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查本件聲請人
  所提聲請狀,其中利息之起算日不明,經本院於民國101年
  12月2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
  1 年12月26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是聲請人請求利
  息部分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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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