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176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菁英地政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徐懿慧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璇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捌仟柒佰貳拾元,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查本件聲請人
所提聲請狀,其中利息之起算日不明,經本院於民國101年
12月2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
1 年12月26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是聲請人請求利
息部分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