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31704號
TPDV,101,司促,31704,20130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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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170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益曄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芳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志勤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天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貳萬肆仟捌佰零捌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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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益曄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志勤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