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31590號
TPDV,101,司促,31590,20130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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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159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香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培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陸仟叁佰捌拾柒元,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一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
  511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應清
  償其他費用乙節,其請求原因不明,經本院命7 日內補正仍
  未補正,書狀程式顯有欠缺,該部分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1年度司促字第31590號)
  (一)債務人林培華於民國93年04月09日向債權人借款130,00
  0 元,約定自民國93年04月09日起至民國95年04月09日止按
  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15 採機動計付,並約
  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
  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
  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1 年12
  月14日止累計238,364 元正未給付,其中136,387 元為本金
  ;101,900 元為利息;77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
  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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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