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154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香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景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捌萬肆仟捌佰肆拾玖元,
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貳萬柒仟貳佰伍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一
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1年度司促字第31545號)
(一) 債務人劉景志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
0000000 ,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
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1 年12月14日止累計684,849 元
正未給付,其中227,257 元為消費款;453,992 元為循環
利息;3,6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
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
之利息。
(二)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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