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30398號
TPDV,101,司促,30398,201301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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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039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利浦電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文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榮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榮電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查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結果,相對人榮電股份有 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欄為空白,本院於民國101 年12月6 日 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請釋明榮電股份有限公 司之正確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並提出其公司最新變更登 記表正本(如其法定代理人欄仍為空白,應提出相關證明文 件,釋明正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該裁定於101 年12月10 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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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利浦電機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榮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