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1年度,268號
TPDV,101,勞訴,268,2013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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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268號
原   告 沈琴惠
被   告 憶興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良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二年三月二十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汪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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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憶興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