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268號原 告 沈琴惠被 告 憶興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良砡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二年三月二十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汪怡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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