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0年度,735號
TPDV,100,重訴,735,2013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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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735號
原   告 鞏麗婕
訴訟代理人 蔡東賢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佳君律師
被   告 蔣南虹
訴訟代理人 巫宗翰律師
被   告 凌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焦佑鈞
被   告  余莉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傅祖聲律師
前列二人共同
複代理人  吳欣哲律師
前列二人共同
複代理人  陳威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瑜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瓊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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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凌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