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735號
原 告 鞏麗婕
訴訟代理人 蔡東賢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佳君律師
被 告 蔣南虹
訴訟代理人 巫宗翰律師
被 告 凌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焦佑鈞
被 告 余莉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傅祖聲律師
前列二人共同
複代理人 吳欣哲律師
前列二人共同
複代理人 陳威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瑜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瓊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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