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29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蘇永祥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楊淑鈺
潘秀美
廖若彤
王得定
毛家驥
岳景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柒拾伍萬柒仟肆
佰貳拾肆元【計算式:(2,747,023-908,739)+(274,702-
90,874)×5=2,757,424】,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貳仟
肆佰捌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
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