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0年度,221號
TPDV,100,重訴,221,20130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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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221號
原   告 國防部
法定代理人 高華柱
訴訟代理人 黃靜嘉律師
      李孟融律師
      劉鎮瑋律師
被   告 郭力恆
      郭問天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薛松雨律師
      林佳薇律師
      王玫珺律師
被   告 葉秀貞
      汪家勇
      汪家明
      汪君玲
被   告 開泰電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春蘭
被   告 EUROMAX LIMITED
兼法定代理
人     汪傳浦
被   告 MIDDLEBURY INVESTMENTS
兼法定代理
人     汪家興
被   告 BUCELLATIE INTERNATIONAL INC.
兼法定代理
人     汪傳浦
被   告 BULEVERD COMPANY LIMITED
兼法定代理
人     汪家興
被   告 KILKENNY INVESTMENTS
兼法定代理
人     汪家興
被   告 LUXMORE INC.
兼法定代理
人     汪家興
被   告 SABLEMAN INTERNATIONAL LIMITED
兼法定代理
人     汪家興
上 十四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亞寧律師
      張迺良律師
      李振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0
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第2頁第4行中關於記載「BUCELLATOE」,應更正為「BUCELLATIE」。
原判決正本第2頁第14行中關於記載「KILKENNT」,應更正為「KILKENNY」。
原判決正本第11頁第20行中關於記載「LILKENNT」,應更正為「KILKENNY」。
原判決正本第27頁第7行中關於記載「Buallatie」,應更正為「Bucellatie」。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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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開泰電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