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4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金鳳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100 年度偵字第20577 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1 年度執聲字第1911號、100
年度緩字第22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盜版之審計學DVD光碟壹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金鳳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聲請 人以100 年度偵字第20577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盜版 之審計學DVD 光碟1 片(詳如100 年度紅保管字第1106號收 受贓證物品清單),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二、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 文。次按犯著作權法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 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 條第3 項及第91條之1 第3 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 屬於犯人者為限,著作權法第98條亦有明文。三、經查,被告前於民國100 年3 月底因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3 項前段之罪,業經聲請人以100 年度偵字第20577 號為 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並於101 年10月20日緩起訴處分期滿 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 各1 份在卷可稽(參見緩起訴執行卷宗),堪予認定。而本 案查扣DVD 光碟1 片,其內容涉「100 年度/ 普考、高考、 特考/ 各類科/ 審計學-金永勝老師」教授課程,係被告犯 前揭之罪所用之非法重製光碟,業據證人志光數位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法務林德豪於警詢中證述無訛(見100 年度20577 號卷第9 頁至第11頁),並有志光教育科技集團出具之鑑識 證明書、正版品、該盜版品之採證照片、該盜版光碟內容列 印、100 年度紅保管字第1106號收受贓證物品清單各1 張( 詳參見100 年度偵字第2057 7號卷第42頁至第44頁、第68頁 )附卷可參,足認該扣案盜版光碟1 片應屬著作權法第98條 但書所規定之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沒收之,且依刑 法第40條第2 項之規定,得予單獨宣告沒收。從而,本件聲 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著作權法第98條但書,刑法第40條 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芝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