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銀行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1年度,729號
TPDM,101,附民,729,20130125,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附民字第729號
原   告  陳麟山
被   告  黎孟威
       賴玉菁
       徐世弘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金重訴字第11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甲、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所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 民事訴訟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黎孟威徐世弘賴玉菁被訴違反銀行法等案件, 業經本院以101年度金重訴字第11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 ,是原告之訴,依照上開法律規定,自應予以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周占春
法 官 葉力旗
法 官 胡宗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武孟佳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0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