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1年度,668號
TPDM,101,附民,668,2013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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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329號
                  101年度附民字第345號
                  101年度附民字第668號
                  101年度附民字第671號
原   告 王俞惠
      黃夏萱
      黃寶莉
      黃郁玲
      杜冠勳
      卓尚欣
被   告 許晏娥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 年度易字第694 號詐欺案件,經上列原告提
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瑋桓
                   法 官 石蕙慈
                   法 官 林怡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曹尚卿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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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