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交附民上字第二一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丙○○
乙○○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有容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徐豐明 律師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戊○○
被 告 甲○○
右上訴人等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交附字第一八二號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六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如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者,應以裁定將該案件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 。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刑事訴訟部分,即戊○○被訴業務過失傷害部分,已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以九十年度交易字第一一一號判決確定,移送檢察官執行,此有臺灣高雄地方法 院函一份可稽,本院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依首開規定,自應以裁定將本 件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張明松
法官 陳吉雄
法官 任森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施耀程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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