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銀行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01年度,115號
TPDM,101,重附民,115,2013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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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重附民字第115號
原   告 張凱翔
      繆長泉
      張載熊
      文月容
      鄔豐昌
      黃盈欣
      朱清德
      張培甄
      劉臻楀
      詹琮達
      李秋玉
      李美慧
      林碧女
      固鉦電機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江茗富
原   告 賴妹
      謝美玲
      尹林月娥
      曹淑卿
      鉅永勝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王秉政
原   告 王鈴蘭
      晨剛企業社即邱晨剛
      邱晨惠
      黃綠梅
      邱晨剛
      張運平
      張英鴻
      彭來春
      黃瓊蓮
      昱俊商行即林俊翔
      林俊禕
      林俊翔
      彭昱鄞
      林清河
      蔡炳煌
      李順招
      劉妍婷
      沈惠玲
      莊月美
      吳虔芳
      楊明宗
      吳美
上四十一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曾昭牟律師
被   告 黎孟威
      徐世弘
      賴玉菁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 年度金重訴字第11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甲、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所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 民事訴訟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黎孟威徐世弘賴玉菁被訴違反銀行法等案件, 業經本院以101年度金重訴字第11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 ,是原告之訴,依照上開法律規定,自應予以駁回;其訴既 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周占春
法 官 葉力旗
法 官 胡宗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武孟佳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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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固鉦電機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鉅永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