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過失重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醫易字,101年度,3號
TPDM,101,醫易,3,201301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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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醫易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靜嫻
      姜億芬
上二人共同 曹智恆律師
選任辯護人 林譽恆律師
      吳旭洲律師
上列被告等業務過失重傷害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1月21日
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與正本據上論斷欄所載「、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應予剔除。
理 由
一、按原判決顯係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 ,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由原審法院依聲請或 本職權以裁定更正,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十三號著有 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一日所為之判決之原 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欄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姚念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芸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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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