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簡字第366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佩嬑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230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佩嬑持有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第二級毒品大麻壹包(驗餘淨重壹點壹壹公克)沒收銷燬之;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壹個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楊佩嬑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臺灣士林 地方法院以101年度審簡字第25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 確定,於民國101年8月1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 悔改,明知大麻係經列管之毒品,不得擅自持有,竟於101 年11月5 日19時許,在臺北市中山區君悅酒店內,向姓名年 籍均不詳、綽號「婷婷」之成年女子,以價值新臺幣800 元 之禮服1 件,購入大麻1 包後(淨重1.12公克、驗餘淨重1. 11公克),即無故而持有之。嗣於同日22時50分許,在臺北 市萬華區環河南路與成都路口處,因形跡可疑為警盤檢查獲 ,並扣得上開大麻1 包。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報 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楊佩嬑坦承不諱,有警詢筆錄及偵訊筆 錄在卷可稽(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230 57號卷《下稱偵查卷》第6至8頁、第37至41頁),並有搜索 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採證照片2張及法務部調 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1年12月4日調科壹字第字0000000000 0號鑑定書1紙附卷可憑(見偵查卷第11頁、第14至16頁、第 48頁、第56頁),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 可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行,堪以 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按大麻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 款規定,屬第二 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1 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有如事實及理 由欄一所載論罪科刑執行完畢之事實,有臺灣高等前案紀錄 表1份在卷可稽,其於5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 累犯,應依刑法第47 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查被告為警執 行臨檢時,並未主動交出放置在隨身攜帶之手提袋之毒品, 而係警方經被告同意搜索後自行查獲上開毒品,是被告在警 方尚未發覺本件犯罪前,未向警員自首其持有第二級毒品犯
行而受裁判,自不得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併此 敘明。爰審酌被告持有足以導致精神障礙並造成生命危險之 成癮性毒品,非但戕害個人之身心健康,且對社會治安亦造 成潛在之危險,惟持有毒品之數量甚微及犯後坦承犯行,態 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又扣案之大麻1 包(淨重1.12公克,驗餘淨重 1.11公克),經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驗結果,含 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有上開濫用藥物實驗室101 年12月 4 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 號鑑定書在卷可佐,係第二級 毒品,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鑑驗耗損部分, 因已滅失,毋庸再予宣告沒收銷燬);又扣案用以包裝上開 毒品之包裝袋1 個,於鑑定時既可與毒品分別秤重,足證可 與毒品析離,且係用以包裹毒品,防其裸露、潮濕並便於持 有、攜帶,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經被告供承屬實 ,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宣告沒收。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 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 條第1 項第2 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案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雯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馬正道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