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易字第1105號
公 訴 人 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羅貴龍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101年度易字第1105號),不服
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12月1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羅貴龍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 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 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 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羅貴龍不服本院民國101年12月18日所為 第一審判決,於102年1月2日提起上訴,惟上訴狀內僅記載 對原判決不服,特於法定期間內聲明上訴等語,而未敘述上 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提出具體上訴 理由,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命被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正 上訴理由,逾期未為補正者,即駁回上訴。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玉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貽婷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