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然侮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自字,101年度,133號
TPDM,101,審自,133,20130110,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審自字第133號
自 訴 人 百流商務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劉知芹
上列自訴人對被告宏林跨媒體整合行銷有限公司(代表人劉治宏
)等人提起自訴案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又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 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 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 條第2 項、第329 條第 2項分別定有明文,此為自訴必備之法定程式。二、本件自訴人百流商務有限公司(代表人劉知芹)對被告宏林 跨媒體整合行銷有限公司(代表人劉治宏)等人提起之自訴 案件,並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此有卷附之自訴狀可稽,是 自訴人提起本件自訴其起訴之程式顯有未備。前經本院於民 國101 年12月25日裁定命自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 一欠缺,該裁定書正本已於101 年12月28日補充送達於自訴 人,有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稽,惟自訴人迄未補正,且據自 訴人陳稱其不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並將另行向檢察官提 出告訴等語,亦有本院102 年1 月8 日公務電話紀錄1 紙存 卷可參,依上揭說明,本件自訴之程序違背規定,爰不經言 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 條第2 項、第343 條、第 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易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0 日

1/1頁


參考資料
百流商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