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1年度,2867號
TPDM,101,審易,2867,2013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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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審易字第286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海文
選任辯護人 扶助律師胡鳳嬌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海文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 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何俏美
法 官 吳勇毅
法 官 姚水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潔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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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