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侵訴字,101年度,83號
TPDM,101,侵訴,83,201301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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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侵訴字第8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即被
告法定代理人 蘇春全
被   告  蘇育騰
選任辯護人  許雅婷律師
       謝富凱律師
       朱瑞陽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性自主案件(101年度侵訴字第83號),
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為被告之利益獨立上訴,刑 事訴訟法第345條定有明文。又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 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 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 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 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 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法定代理人甲○○不服本院民國101年11 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於同年12月10日為被告之利益獨立 提起上訴,惟上訴狀內僅記載對原判決不服,特於法定期間 內聲明上訴等語,而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 間屆滿後20日內提出具體上訴理由,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命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為補正者 ,即駁回上訴。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坤湖
法 官 姚念慈
法 官 周玉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貽婷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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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