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66號
原 告 廖諦爵
被 告 羅曉菁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 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 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 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 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11月19 日以101 年度補字第1677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前開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2日 送達於原告,有送達回證附卷可稽。而原告迄未補正之事實 ,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憑。據此,原告提起本 件訴訟即難謂為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惠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