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51號
TCDV,102,訴,51,2013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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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1號
原   告 詹雅惠
訴訟代理人 洪主雯律師
被   告 虹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玉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訴訟,未依前述規定 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 裁定5日內暫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162元,而該裁定 已於101年11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文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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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虹斌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