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73號
原 告 周淑女
被 告 周嘉芬
被 告 周瑞隆
上列當事人間間請求協同辦理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29,404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130元。惟依民事訴訟法第423條第1項規定,應扣
除原告起訴前聲請本院調解所繳納1,000元調解程序費用(見本
院101年度司中調字第3081號卷),故尚欠9,13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9,13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