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72號
原 告 榮元營造有限公司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盛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18,981,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9,11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應補正原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黃珮華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