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72號
TCDV,102,補,72,2013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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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72號
原   告 榮元營造有限公司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盛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18,981,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9,11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應補正原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黃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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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盛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榮元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