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66號
原 告 宏信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勳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業豐營造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773,178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18,62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18,122元。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規定,補正起訴準備書狀,表明下列
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應附繕本或影本):
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堯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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