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7號
原 告 瀚巍櫥櫃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蔡淑娟
人
被 告 陳德瑋即陳威丞
原告與被告陳德瑋即陳威丞間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本件原告請求被告陳德瑋交付瀚巍櫥櫃有限公司有關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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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揭物品之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
原告因受返還前揭物品可得利益之客觀價額定之。原告於102年1
月18日陳報狀載明因受返還物品可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300萬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00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右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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