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43號
TCDV,102,補,43,20130114,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3號
原   告  王亭懿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胡國偉發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160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528,23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應徵裁判費5,7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5,2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柯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賴榮順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