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155號
TCDV,102,補,155,2013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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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55號
原   告 莊萬泉
      莊以湘
被   告 莊萬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890,000元(按原告
請求被告返還之系爭4筆土地總面積乘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9,03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0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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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