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44號
原 告 陳焜耀
原 告 鍾卉榆即鍾玉蘭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素珍、林志聰、林志華間因請求清償債務
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素珍、林志聰、林志華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黃素珍、林志聰、林志華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300萬元,應繳裁判
費新臺幣12萬6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
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2萬59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珮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