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42號
原 告 吳賴瑞珍
訴訟代理人 袁曉君 律師
被 告 賴宇祥
兼
法定代理人 賴春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7萬9240
元(計算式:即(4620×190元)×1996÷4620=379,24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繳
納,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0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