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轉所有權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142號
TCDV,102,補,142,20130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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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42號
原   告 吳賴瑞珍
訴訟代理人 袁曉君  律師
被   告 賴宇祥

法定代理人 賴春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7萬9240
元(計算式:即(4620×190元)×1996÷4620=379,24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繳
納,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0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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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