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轉所有權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142號
TCDV,102,補,142,2013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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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42號
原   告 吳賴瑞珍
訴訟代理人 袁曉君  律師
被   告 賴宇祥

法定代理人 賴春德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請求返還土地之公告現值,使本院無法核
定訴訟標的價額(即台中市○○區○○段000000000 地號土地應
有部分1996/4620 ),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依原告主張應有
部分之面積乘以公告現值),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
,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3  日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財產權起訴訴訟標的金額之計算)
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
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
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
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
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
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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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