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33號
原 告 旭鼎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軒助
上列原告與被告隆達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2
6,1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0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柯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榮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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