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126號
TCDV,102,補,126,2013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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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26號
原    告 趙霂澐
兼法定代理人 趙嘉琦
       李思瑩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瓊嘉律師
被   告  游侑勝即游雪呈
兼法定代理人 游興全
兼法定代理人 黃雅靜
上列原告與被告游侑勝即游雪呈游興全黃雅靜間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9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100元,扣除前繳調解聲請
費3,000 元外,尚應補繳87,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裕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司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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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