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26號
原 告 趙霂澐
兼法定代理人 趙嘉琦
李思瑩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瓊嘉律師
被 告 游侑勝即游雪呈
兼法定代理人 游興全
兼法定代理人 黃雅靜
上列原告與被告游侑勝即游雪呈、游興全、黃雅靜間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9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100元,扣除前繳調解聲請
費3,000 元外,尚應補繳87,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裕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司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