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消債聲字第5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涂佳良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秀男
相對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克迪諾馬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澳盛銀行台北分行
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滙豐(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韋力行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博義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棠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復權,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涂佳良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
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 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 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與相對人即債權人間裁 定免責事件,經鈞院101年度消債再聲免字第6號於民國101 年3月13日裁定免責,並於101年8月13日確定,爰依法向鈞 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101年度消債再 聲免字第6號、101年度消債抗字第10號民事裁定、裁定確定 證明書各1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案卷查明屬實 ,應堪信為真實。是本件既有債務人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之 事由,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黃炫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新台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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