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章程處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02年度,5號
TCDV,102,法,5,2013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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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法字第5號
聲 請 人 蕭詳訓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台灣省台中縣寶龍山慈恩巖
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省台中縣寶龍山慈恩巖捐助章程,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台灣省台中縣寶龍山慈恩巖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蕭詳訓為財團法人台灣省台中縣 寶龍山慈恩巖之董事長,茲因財團法人台灣省台中縣寶龍山 慈恩巖捐助章程修正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爰檢具修訂章程之 會議紀錄、修訂前後章程、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及同 意備查函等件,請求准予裁定為必要之處分等語。三、經核聲請人為該財團法人之董事長,係利害關係人,其依法 聲請處分,請求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台灣省台中縣寶龍山慈恩 巖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且聲請意旨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 並不違背,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 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明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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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