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訴字第17號
原 告 謝政庸
上開原告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謝秋花、謝鳳珠、鮑謝鳳妹等七名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
。
二、被繼承人謝卓專之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
三、陳報被告鮑謝鳳妹是否有行方不明之情,若有,請依法聲請
公示送達。
四、提出目前遺產之現況(被繼承人銀行存摺之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靜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