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四О四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右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三三五號中華民
國九十年七月二十六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
偵緝字第二0二五號、九十年度偵字第六四0四號),及移送併辦(九十年度偵字第
一0八五六號),提起上訴,及移送本院併辦(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七六三二號),本
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乙○○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附表壹編號壹至編號拾參所示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之歸責申請書所附計程車出租合約書拾參份上偽造之「馬清福」署押各肆枚、附表壹編號拾肆至編號貳拾壹所示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之歸責申請書所附計程車出租合約書捌份上偽造之「馬清福」署押各貳枚、附表貳所示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之歸責申請書上所附計程車出租合約書陸份上偽造之「李國清」署押各肆枚、附表參所示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之歸責申請書所附計程車出租合約書伍份上偽造之「甲○○」署押各肆枚、附表肆所示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之歸責申請書上所附計程車出租合約書九份上偽造之「李國清」署押各肆枚,均沒收。 事 實
一、乙○○曾於民國八十七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五月,緩刑二年,於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五日判決確定,於緩刑期內之八十八年間 ,其所有分別靠行登記於東媄交通有限公司、東林交通有限公司、政偉汽車有限 公司、益泰交通有限公司、金元交通有限公司之車牌號碼YB─0九二、YL─
四七六、ZE─五二九、ZE─六二七、YC─七六三號營業小客車,除自行營 業外,復轉租予馬清福。嗣乙○○於駕駛上開營業小客車營業時,因違反交通規 則而遭警舉發違規,乙○○為逃避裁罰,竟基於概括之犯意,自八十八年一月間 某日起至八十九年一月間某日止,連續以偽造馬清福署押四枚之方式,偽造計程 車出租合約書十三份後,持該偽造之合約書向交通部公路局高雄區監理所辦理單 號第0二0四二六、八Z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八Z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八Z0000000000、八Z0000000000、八 Z0000000000、0八Z0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 事件通知單之申請歸責手續;復以偽造馬清福署押各二枚之方式,偽造計程車出 租合約書八份,交由內惟交通公司、亞力交通公司、倫永交通公司、利金交通公 司(登記負責人均為張慰親)不知情之職員,向交通部公路局高雄區監理所辦理 單號000000000000、八Z0000000000、八Z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八Z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發違反
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之申請歸責手續,致使監理機關承辦人員誤以為上開營 業小客車之違規情事係由馬清福所為,遂以馬清福為裁罰人,填載舉發違反道路 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內,足生損害於 監理機關對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之正確性及馬清福本人,詳情如附 表一所示。
二、乙○○復承前概括犯意,於八十九年間,復向金元交通公司租用車牌號碼ZG─
二四二號營業小客車,除自行開車營業外,亦轉租予李國清。嗣乙○○於駕駛上 開營業小客車營業時,因違反交通規則而遭警舉發違規,乙○○為規避罰款,復 承上開概括之犯意,自八十九年三月間起至同年五月間止,以偽造李國清署押各 四枚之方式,偽造計程車出租合約書六份,自行或將相關資料交由金元交通公司 不知情之職員,向交通部公路局高雄區辦理監理所單號第B00000000、 B00000000、B00000000、B00000000、B0000 0000、B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之申請歸責 手續,致使監理機關承辦人員誤以為上開營業小客車係由李國清駕駛,遂以李國 清為裁罰人,填載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 上所掌之公文書內,足生損害於監理機關對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之 正確性及李國清本人,詳情如附表二所示。
三、乙○○復於九十年三月間駕駛上開營業小客車營業時上開ZG─二四二號營業小 客車,因違反交通規則而遭警舉發違規,乙○○為規避罰款,復承上開概括之犯 意,自九十年三月間某日起至同年四月間某日止,以偽造甲○○署押各四枚之方 式,偽造計程車出租合約書五份,自行向交通部公路局高雄區辦理監理所單號第 NH0000000、NN0000000、BC0000000、BB000 0000、BC0000000號等五張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之申 請歸責手續,致使監理機關承辦人員誤以為上開營業小客車係由甲○○所駕駛, 遂以甲○○為裁罰人,填載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將此不實事項登 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內惟交通公司公文書內,足生損害於監理機關對舉發違反道路 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之正確性及甲○○本人,詳情如附表三所示。四、乙○○又於民國八十六年十月十七日至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八日期間,分別駕駛 其靠行登記於新時代計程車有限公司、泰王計程車有限公司、金元交通有限公司 、上葉交通有限公司、珊珀交通有限公司、富國計程車有限公司、德璋交通有限 公司之車牌號碼ZG-六二七、ZD-八九一、ZG-二四二、ZG-一七五、 ZF-五0三、ZD-五七七、YD-八二七等七部營業小客車車自行營業時, 因違反交通規則而遭警舉發違規,乙○○為規避罰款,復承上開概括之犯意,以 偽造李國清署押各四枚之方式,偽造計程車出租合約書交由靠行之不知情職員, 持向交通部公路局高雄區辦理監理所單號第ZE0000000、BC0000 000、000000000、B00000000、八Z000000000 0、000000000000、八Z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號等九張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 知單之申請歸責手續,致使監理機關承辦人員誤以為上開營業小客車係由李國清 所駕駛,遂以李國清為裁罰人,填載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將此不
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內惟交通公司公文書內,足生損害於監理機關對舉發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之正確性及李國清本人,詳情如附表四所示。五、案經被害人馬清福告訴、李國清告發及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 偵查起訴及移送原審法院暨本院併辦審理。
理 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乙○○對於右開事實坦承不諱,惟辯稱:租車時,我與承租人 都講得很清楚,如不付車租,則以罰單抵繳車租,馬清福、李國清、甲○○等人 因向我租車,車租未付,所以我以別人的罰單來抵他們未付之車租,租車合約書 都是我偽造填寫的等語。然查:右開事實,業據告訴人馬清福於偵查中、原審中 指訴甚詳,且經證人李國清、甲○○於偵查中以及李國清於本院審理中指述之被 害情節相符合,復有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四十一份、申請歸責駕駛 人之申請書三十五份及契約書影本三十六份在卷可憑。而告訴人馬清福、證人李 國清、甲○○均否認曾同意被告以彼等名義偽造租車契約書,作為交通違規歸責 手續之依據等情。雖證人程志強於本院九十年十月三日調查中結證:「我於先前 曾經向被告租借過汽車,而在租車的時候,乙○○並沒有向我收取過押金和保證 金,所以在租車的時候二人有約定,如果我車租沒有繳納的話,他可以用其他的 方式追繳租金,但到底是何方式就沒有講清楚,至於其他的承租人是否有和乙○ ○如此約定我就不清楚了。我並不認識馬清福、李國清、甲○○,這三位和乙○ ○租車時是否有如此約定我就不清楚。」等語(見本院卷第三十三頁、第三十四 頁),然被告始終無法提出已經告訴人馬清福及證人李國清、甲○○同意之契約 書供本院查證,因此證人程志強於本院之證詞,不足作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足 見被告所辯,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偽造文書犯行,均 堪認定。
二、被告乙○○偽造告訴人馬清福、李國清、甲○○之署押於租車契約之私文書上, 並加以行使,或利用交通公司不知情之職員,持之行使向監理所承辦人員辦理舉 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之申請歸責手續,致使監理機關承辦人員誤以為 上開營業小客車係由告訴人馬清福、李國清、甲○○等人所駕駛,遂以告訴人馬 清福、李國清、甲○○等人為裁罰人,填載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內,足生損害於監理機關對舉發違反道 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之正確性及馬清福、李國清、甲○○等人,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二百十四條之使公 務員登載不實罪。被告偽造署押之行為為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偽造私文書後 持以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被告先後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犯行,均時間緊接,方法相 同,各所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各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分別依連續犯 之規定,各論以一罪,並分別依法加重其刑。被告所犯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較重之行使偽造私 文書罪處斷。公訴人認被告係犯刑法第二百十條之偽造私文書罪,固非無見,然 被告偽造上開合約書後持向交通部公路局高雄區辦理監理所辦理舉發違反道路交 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之申請歸責手續,已進而加以行使,自應論以同法第二百十六
條、第二百十條之罪,該部分已經公訴人起訴,本院自得加以審理,公訴人漏未 斟酌此點,論以刑法第二百十六條,尚有未洽,併此敘明。被告利用不知情之東 媄交通公司等承辦人員向交通部公路局高雄區辦理監理所辦理罰單之申請歸責手 續,為間接正犯。公訴人雖僅就被告偽造馬清福、李國清與自己訂立之合約書之 犯行提起公訴,然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本件被告偽 造馬清福、甲○○名義之合約書後自行或使不知情之內惟交通公司等承辦人員申 辦之犯罪事實,以及移送本院併辦事實四之犯罪事實,雖未據檢察官起訴,然與 前揭論罪科刑之部分,有連續犯之關係,為裁判上一罪,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本 院自應一併加以裁判。
三、原審以被告罪證明確,因予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一)原審漏未就檢察 官移送本院併辦之事實欄四所載之犯行加以審判,尚有未洽。(二)被告偽造告 訴人馬清福、李國清、甲○○等人署押之情形詳如附表所示,其中附表二、三部 分,被告均偽造四枚署押,有該些契約書在卷可憑,原審認定偽造六枚,尚有未 洽。(三)事實欄二原審所記載之單號第B0000000部分,卷內查無該罰 單之有關資料,應係第B00000000,原審記載錯誤,尚有未洽。(四) 公訴人認被告偽造文書之行為,應成立刑法第二百十條之偽造私文書罪,原審認 為被告偽造私文書後已加以行使,自應成立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 使偽造私文書罪,因此應變更起訴法條云云;然查檢察官引用偽造私文書之法條 起訴,原判決認定應依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法條論罪科刑,毋庸變更起訴法條,有 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一年七月(八一)義文廉字第八五五○號函可參,因此原審變 更檢察官之起訴法條,尚有未洽。(五)本件原審判處被告有期徒刑一年四年, 因此並無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之適用,原審於據上論結欄竟引用,亦有 未洽。被告上訴意旨,仍執前詞,否認犯罪,指摘原判決不當,雖無理由,然原 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自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將原判決予以撤銷改判。爰審 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其品性、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所生之損 害,於緩刑期內更犯本罪,及犯罪後坦承不諱,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仍量處有 期徒刑一年四月。附表一編號一至編號十三所示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 知單之歸責申請書所附計程車出租合約書十三份上偽造之「馬清福」署押各四枚 、附表一編號十四至編號二十一所示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之歸責 申請書所附計程車出租合約書八份上偽造之「馬清福」署押各二枚、附表二所示 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之歸責申請書上所附計程車出租合約書六份 上偽造之「李國清」署押各四枚、附表三所示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 單之歸責申請書所附計程車出租合約書五份上偽造之「甲○○」署押各四枚、附 表四所示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之歸責申請書上所附計程車出租合 約書九份上偽造之「李國清」署押各四枚,均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宣告沒 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沈紹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王光照
法官 黃憲文
法官 黃壽燕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敍述理由者並應於提出上訴狀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應附繕本)。 書記官 蘇恒仁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二百一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 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 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一
┌───┬───────┬───────┬──────┬──────┬────────┬────┬────┐
│ 編號 │ 車號 │ 罰單號碼 │ 違規時間 │ 應到日 │ 靠行公司 │罰款金額│偽造署押│
├───┼───────┼───────┼──────┼──────┼────────┼────┼────┤
│ 一 │YB-092 │ 020426 │ 87.11.25 │ 88.04.15 │東媄交通有限公司│ 1200元 │ 肆枚 │
├───┼───────┼───────┼──────┼──────┼────────┼────┼────┤
│ 二 │YL-476 │ 8Z0000000000 │ 88.09.09 │ 88.12.30 │東林交通有限公司│ 1800元 │ 肆枚 │
├───┼───────┼───────┼──────┼──────┼────────┼────┼────┤
│ 三 │YL-476 │ 000000000000 │ 88.01.13 │ 88.04.15 │東林交通有限公司│ 1200元 │ 肆枚 │
├───┼───────┼───────┼──────┼──────┼────────┼────┼────┤
│ 四 │ZE-529 │ 000000000000 │ 88.10.03 │ 89.01.15 │政偉汽車有限公司│ 1200元 │ 肆枚 │
├───┼───────┼───────┼──────┼──────┼────────┼────┼────┤
│ 五 │ZE-529 │ 000000000000 │ 88.11.12 │ 89.01.20 │政偉汽車有限公司│ 1200元 │ 肆枚 │
├───┼───────┼───────┼──────┼──────┼────────┼────┼────┤
│ 六 │ZE-529 │ 000000000000 │ 88.05.24 │ 88.09.30 │政偉汽車有限公司│ 900元 │ 肆枚 │
├───┼───────┼───────┼──────┼──────┼────────┼────┼────┤
│ 七 │ZE-529 │ 8Z0000000000 │ 88.04.09 │ 88.09.01 │政偉汽車有限公司│ 1200元 │ 肆枚 │
├───┼───────┼───────┼──────┼──────┼────────┼────┼────┤
│ 八 │ZE-529 │ 000000000000 │ 88.05.05 │ 88.09.01 │政偉汽車有限公司│ 900元 │ 肆枚 │
├───┼───────┼───────┼──────┼──────┼────────┼────┼────┤
│ 九 │ZE-627 │ 000000000000 │ 88.07.31 │ 88.12.30 │益泰交通有限公司│ 900元 │ 肆枚 │
├───┼───────┼───────┼──────┼──────┼────────┼────┼────┤
│ 十 │YC-763 │ 8Z0000000000 │ 88.11.14 │ 89.03.22 │金元交通有限公司│ 600元 │ 肆枚 │
├───┼───────┼───────┼──────┼──────┼────────┼────┼────┤
│ 十一 │YC-763 │ 8Z0000000000 │ 88.11.15 │ 89.03.22 │金元交通有限公司│ 600元 │ 肆枚 │
├───┼───────┼───────┼──────┼──────┼────────┼────┼────┤
│ 十二 │YC-763 │ 8Z0000000000 │ 88.12.11 │ 89.03.22 │金元交通有限公司│ 1200元 │ 肆枚 │
├───┼───────┼───────┼──────┼──────┼────────┼────┼────┤
│ 十三 │YC-763 │ 08Z000000000 │ 88.07.28 │ 88.11.05 │金元交通有限公司│ 900元 │ 肆枚 │
├───┼───────┼───────┼──────┼──────┼────────┼────┼────┤
│ 十四 │YD-738 │ 000000000000 │ 88.07.02 │ 88.10.26 │亞力交通有限公司│ 900元 │ 貳枚 │
├───┼───────┼───────┼──────┼──────┼────────┼────┼────┤
│ 十五 │YD-738 │ 8Z0000000000 │ 88.07.14 │ 88.10.26 │亞力交通有限公司│ 1200元 │ 貳枚 │
├───┼───────┼───────┼──────┼──────┼────────┼────┼────┤
│ 十六 │YD-738 │ 000000000000 │ 88.06.06 │ 88.11.05 │亞力交通有限公司│ 900元 │ 貳枚 │
├───┼───────┼───────┼──────┼──────┼────────┼────┼────┤
│ 十七 │YD-738 │ 000000000000 │ 88.07.05 │ 88.10.26 │亞力交通有限公司│ 900元 │ 貳枚 │
├───┼───────┼───────┼──────┼──────┼────────┼────┼────┤
│ 十八 │YD-738 │ 000000000000 │ 88.07.05 │ 88.10.26 │亞力交通有限公司│ 900元 │ 貳枚 │
├───┼───────┼───────┼──────┼──────┼────────┼────┼────┤
│ 十九 │ZB-405 │ 8Z0000000000 │ 88.05.19 │ 88.11.05 │內惟交通有限公司│ 1200元 │ 貳枚 │
├───┼───────┼───────┼──────┼──────┼────────┼────┼────┤
│ 二十 │YX-427 │ 00000000 │ 88.07.21 │ 88.08.20 │倫永交通有限公司│ 3000元 │ 貳枚 │
├───┼───────┼───────┼──────┼──────┼────────┼────┼────┤
│二十一│YV-052 │ 8Z0000000000 │ 88.09.20 │ 88.12.30 │利金交通有限公司│ 1800元 │ 貳枚 │
└───┴───────┴───────┴──────┴──────┴────────┴────┴────┘
附表二
┌───────┬───────┬──────┬──────┬────────┬────┬────┐
│ 車號 │ 罰單號碼 │ 違規時間 │ 應到日 │ 靠行公司 │罰款金額│偽造署押│
├───────┼───────┼──────┼──────┼────────┼────┼────┤
│ZG-242 │ B00000000 │ 89.04.14 │ 89.07.31 │金元交通有限公司│ 1800元 │ 肆枚 │
├───────┼───────┼──────┼──────┼────────┼────┼────┤
│ZG-242 │ B00000000 │ 89.03.27 │ 89.05.11 │金元交通有限公司│ 1800元 │ 肆枚 │
├───────┼───────┼──────┼──────┼────────┼────┼────┤
│ZG-242 │ B00000000 │ 89.03.05 │ 89.07.05 │金元交通有限公司│ 2400元 │ 肆枚 │
├───────┼───────┼──────┼──────┼────────┼────┼────┤
│ZG-242 │ B00000000 │ 89.03.04 │ 89.05.10 │金元交通有限公司│ 1800元 │ 肆枚 │
├───────┼───────┼──────┼──────┼────────┼────┼────┤
│ZG-242 │ B00000000 │ 89.02.25 │ 89.05.02 │金元交通有限公司│ 2100元 │ 肆枚 │
├───────┼───────┼──────┼──────┼────────┼────┼────┤
│ZG-242 │ B00000000 │ 89.02.19 │ 89.05.15 │金元交通有限公司│ 2100元 │ 肆枚 │
└───────┴───────┴──────┴──────┴────────┴────┴────┘
附表三
┌───────┬───────┬──────┬──────┬────────┬────┬────┐
│ 車號 │ 罰單號碼 │ 違規時間 │ 應到日 │ 靠行公司 │罰款金額│偽造署押│
├───────┼───────┼──────┼──────┼────────┼────┼────┤
│ZG-242 │ NH0000000 │ 90.02.03 │ 90.04.29 │金元交通有限公司│ 1200元 │ 肆枚 │
├───────┼───────┼──────┼──────┼────────┼────┼────┤
│ZG-242 │ NN0000000 │ 90.03.12 │ 90.06.12 │金元交通有限公司│ 1200元 │ 肆枚 │
├───────┼───────┼──────┼──────┼────────┼────┼────┤
│ZG-242 │ BC0000000 │ 90.02.01 │ 90.04.26 │金元交通有限公司│ 1200元 │ 肆枚 │
├───────┼───────┼──────┼──────┼────────┼────┼────┤
│ZG-242 │ BB0000000 │ 90.02.15 │ 90.05.03 │金元交通有限公司│ 1200元 │ 肆枚 │
├───────┼───────┼──────┼──────┼────────┼────┼────┤
│ZG-242 │ BC0000000 │ 90.02.06 │ 90.04.26 │金元交通有限公司│ 1200元 │ 肆枚 │
└───────┴───────┴──────┴──────┴────────┴────┴────┘
附表四
┌───────┬───────┬─────┬──────┬─────────┬────┬────┐
│ 車號 │ 罰單號碼 │ 違規時間│ 應到日 │ 靠行公司 │罰款金額│偽造署押│
├───────┼───────┼─────┼──────┼─────────┼────┼────┤
│ZG-627 │ ZE0000000 │ 89.12.08│ 90.01.13 │新時代計程車公司 │ 6000元 │ 肆枚 │
├───────┼───────┼─────┼──────┼─────────┼────┼────┤
│ZD-891 │ BC0000000 │ 89.11.04│ 90.01.29 │泰王計程車有限公司│ 1200元 │ 肆枚 │
├───────┼───────┼─────┼──────┼─────────┼────┼────┤
│ZG-242 │ 000000000 │ 89.04.14│ 89.07.19 │金元交通有限公司 │ 9000元 │ 肆枚 │
├───────┼───────┼─────┼──────┼─────────┼────┼────┤
│ZG-175 │ B00000000 │ 89.01.27│ 89.04.11 │上葉交通有限公司 │ 3600元 │ 肆枚 │
├───────┼───────┼─────┼──────┼─────────┼────┼────┤
│ZF-503 │ 8Z0000000000 │ 88.12.25│ 89.03.02 │珊珀交通有限公司 │ 2100元 │ 肆枚 │
├───────┼───────┼─────┼──────┼─────────┼────┼────┤
│ZF-503 │ 000000000000 │ 88.12.25│ 89.03.02 │珊珀交通有限公司 │ 1800元 │ 肆枚 │
├───────┼───────┼─────┼──────┼─────────┼────┼────┤
│ZD-577 │ 8Z0000000000 │ 88.11.30│ 89.02.11 │富國計程車有限公司│ 3600元 │ 肆枚 │
├───────┼───────┼─────┼──────┼─────────┼────┼────┤
│ZD-577 │ 000000000000 │ 88.11.11│ 89.01.31 │富國計程車有限公司│ 3600元 │ 肆枚 │
├───────┼───────┼─────┼──────┼─────────┼────┼────┤
│YD-827 │ 000000000000 │ 86.10.07│ 87.03.24 │德璋交通有限公司 │ 2100元 │ 肆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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