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564號聲 請 人 程翊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温俊皓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廖述輝准予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利息起算日。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8 日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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