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56號聲 請 人 陳秀真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周方岳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㈠相對人周方岳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 記事均勿省略)。 ㈡請釋明據以請求本票之提示日。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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