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3號聲 請 人 邵佳成上聲請人與相對人王美姿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確認請求金額及票面金額各為何?如有錯誤,併請更正。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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