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2年度,3號
TCDV,102,司票,3,2013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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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3號
聲 請 人 邵佳成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王美姿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請求金額及票面金額各為何?如有錯誤,併請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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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