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2年度,258號
TCDV,102,司票,258,2013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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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258號
聲 請 人 賴迪釗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大容建設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台端聲請發本票裁定之相對人業於民國101年12月6日經授中
  字第0000000000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
  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
  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
  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
  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
  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
  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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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容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