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258號
聲 請 人 賴迪釗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大容建設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
一、台端聲請發本票裁定之相對人業於民國101年12月6日經授中
字第0000000000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
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
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
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
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
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
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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