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212號聲 請 人 陳景舜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柯憶婷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一、確認本票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各為何(本票票載到期日為101 年2月16日)。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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