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塋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郁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齊暘國際有限公司、粘亦恩准予本票裁
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釋明本件本票提示日為何(按未載到期日之本票,視為見票
即付,票據法第12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票據法第124條
準用同法第65條、第66條及第97條,見票即付本票以提示日
為到期日,如無特約得以到期日為利息起算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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