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13號
聲 請 人 柯秀純
相 對 人 湯源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1年9月25日向聲請人借 款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為擔保上開借款,並以附 表所示不動產設定1,800,000元,清償日期為101年12月24日 之普通抵押權。嗣後上開借款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 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 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 ,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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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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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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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中 │霧峰區 │丁台三│ │1021 │建│182.35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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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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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9 │丁台三段1021地│主要建材:鋼筋混│地面層:87.8 │陽台:5.15│全部 │
│ │ │號 │ 凝土造│2層:87.26 │ │ │
│ │ ├───────┤ 層數:2層 │突出物:10.99 │ │ │
│ │ │霧峰區丁台路 │ │合計:186.05 │ │ │
│ │ │559巷63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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