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2年度,41號
TCDV,102,司催,41,2013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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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41號
聲 請 人 安輪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進郎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至股票發行公司或股務代理公司辦理掛失通知之證明
  文件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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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輪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