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41號聲 請 人 安輪運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傅進郎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一、請提出至股票發行公司或股務代理公司辦理掛失通知之證明 文件正本。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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